鸡西矿难之四:也要追究工会的责任

2002年07月16日
上星期我们讨论了眼下日益频繁发生的矿山恶性事故问题。我们认为,这一问题之所以发展到目前这种几近失控的地步,原因并非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所说的,是因为立法不足,我们认为,有关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法律得不到实施,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工人对於涉及到自身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发言权,而导致工人没有发言权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工会没有依法履行工会职责。

其实,在过去已经有的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对工人和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是有详尽规定的。

早於1993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996年8月29日江泽民签署第75号主席令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就最近接连发生的矿山恶性事故来看,工会显然没有就企业违章指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向有关方面提出检举和控告,更没有将职工撤离危险工作现场。

工会没有尽到这些责任无非有下面几个原因,一是工会根本就没有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任何监督,以致事故隐患不断加深;二是,工会非常清楚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的严重性,明知已经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安全,但却没有依法向企业提出要求改正,更没有将工人及时撤离危险现场;三是,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会。上述原因无论哪一个,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工会,都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如果企业根本没有工会的话,就是上级工会的责任,“企业没有工会”并不能将全总置身事外。而在那些有工会的企业,比如说鸡西矿务局和城子河煤矿,既然相关法律对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已经规定的很明确,现在事故发生了,造成了数十人甚至上百人遇难,工会当然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华社6月21日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鸡西城子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15人遇难之后,发出紧急通知,通知说,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处理结案,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各级负责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谈到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除了追究企业和政府主管人的责任之外,各级工会负责人的责任也应该一并追究。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很清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数十人甚至上百人遇难的事故,工会工作人员的责任绝对不能不追究。

20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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