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矿难之三:立法重要,法律的牙齿更重要

2002年07月09日
就日益频繁的恶性矿山事故,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闪淳昌表示,今年十一月一日正式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将能够解决目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四大问题。这四大问题是:一,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二,缺乏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三,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抗灾能力差;四,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闪淳昌表示,新的《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所以,新法律将解决以上四个生产安全问题。

我们决不怀疑闪局长以及推动这项立法的人们的良好愿望,但是,是否报有良好愿望的人,都一定会,或者一定有条件,为实现自己的良好愿望而不遗余力?对这一点我们表示怀疑。翻开早就生效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煤矿事故一次动辄夺去数十条甚至上百条矿工的宝贵生命,并不是因为没有法律,而是因为法律得不到实施。

早在1996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矿山企业职工享有的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996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第四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而更早在1993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上述法律法规对於工人的权利和企业的责任已经规定很明确,但问题是,就算是明知自己的生命安全每时每刻都在受到威胁,工人们还是不敢说话。现实的情况是,中国矿山企业职工连向企业管理者要求发还被拖欠了数年的工资,都会被迫下岗,为了保住饭碗,工人当然不敢就安全生产问题向企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就更不用说了。

要解决中国矿山行业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的根本问题,立法固然重要,但是,安全生产的法律写在纸上并宣布实施之后,更重要的是解决实施问题。而只有允许工人组织起来,通过工会代表工人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一线监督,才能解决单个儿工人的恐惧问题,纸上的法律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工人生命和矿山财产的作用。“工人”才能从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大,最直接受害者,最终变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最积极、最有效监的督者。

20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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