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利的贫困(二)

2003年01月06日

>、美国治理贫困的路径

如何设计治理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的对策,或许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纵观从罗斯福新政以来的美国治理贫困政策的演变,有助於思考中国城市反贫困的思路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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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1930年代以来的治理贫困政策,大致经历了从解决物质不足到解决能力不足、权利不足和动机不足这四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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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自1933年起美国进入治理物质贫困阶段

美国作为现代福利国家的起点始於罗斯福政府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当时开始实行双轨救济政策:一是社会保险,即将雇主和雇工的部份所得税强行用於资助退休基金、失业基金、伤残基金和医疗福利;二是公共资助,即由财政资助那些无力工作的群体,如未成年人、贫穷老人和残疾人。[55]同时,面对当时高达25%以上的失业率,美国在1933年成立了“工作进步总署(The Works Progress Administration)”,它通过以工代赈的方法,由联邦政府在1933年至1943年期间共出资110亿美元,在公共工程领域提供了800万个工作机会。另外,罗斯福新政还在1938年建立了每小时25美分的最低工资制度,这是对在职职工的美国式“低保”制度,由此刺激了美国工会的急剧发展,工会人数从1935年的370万猛增到1940年的900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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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传统的济贫法(the poor laws)相比,罗斯福新政的最大贡献是将反贫困资源由地方向州和联邦政府转移,对城市贫困现象不再采用传统的自由放任政策;而且将救济对象从所有穷人转移到贫穷家庭的家长个人,以家庭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救济,并将救济款的来源由传统的财产税变为雇主和雇员的所得税,最后将传统的实物和现金救济转为支票支付。[57]罗斯福新政的扶贫济贫成就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从新政前的1929年到新政后的1940年,美国的社会福利支出从占全国GNP的3.9%(39亿美元)猛增到9.2%(88亿美元)。[58]但是罗斯福新政也充满了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局限,包括对妇女的歧视[59]、对穷人进入工作领域的歧视[60]、对现有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对既得利益集团的保护等。[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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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从1961年起美国进入治理能力贫困和不足的阶段

到了1960年代,由於快速的经济成长,美国已经被“分裂”为“两个国家”,即“富人国”和“穷人国”。[62]在肯尼迪总统执政期间(1961-1963),美国治理贫困的重点开始移向提高贫民的能力,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治理贫困由资助穷人物质和金钱开始演变为提供服务和技能,即由“输血”转向“造血”。这一重大转变的主要标志是1962年颁布的“公共福利修正案(The Public Welfare Amendments)”,其主要精神涵盖了四大方面。一是服务,旨在帮助每个贫困家庭提高独立和自助的能力;二是预防,为无助和无依者提供预防可能再度发生贫困危机的服务;>是激励,旨在鼓励救济和福利的受益者逐渐摆脱政府的资助;四是培训,提供足够的培训机会和选择,促使贫困者自立、自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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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配合贫民能力的培养,美国的救济政策开始从集权走向分权,发动地方政府、尤其是社区的力量提供服务和培训[64];而且发动私人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就资助>名的“青年动员项目(The Mobilization for Youth)”,这一项目旨在鼓励当地非专业的年青人成为义务教员,帮助贫困者解决疑难问题,完善贫民对付贫困的技能和知识,借此减少费用昂贵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培训。[65]肯尼迪政府分别在1961年和1962年颁布了“地区再发展法(The Area Redevelopment Act)”和“人力发展和培训法(The Manpower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ct)”,旨在向贫弱群体提供职业培训,普及教育,帮助城市贫民在根本上增强抵御贫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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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阶段:始於1964年的“治理权利贫困”阶段

1960年代以来,以马丁.路德.金为首的美国黑人兴起了卓有成效的民权运动,由此极大地推动了治理贫困的政策走向深化,促使约翰逊总统开始侧重解决社会权利“贫困”的问题。约翰逊总统在1964年1月8日发出了>名的口号:“向贫困宣战(War on Poverty)”![66]美国政府一方面继续加大治理贫困的资金投入,从1965年到1969年,联邦政府用於社会福利的资金从占GNP的11%(771亿美元)猛增到占GNP的15.2%(1,450亿美元)[67];同时推出许多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福利和扶贫项目,包括>名的“医疗福利项目(Medicare和Medicaid)”、“食物券项目(the Food Stamp Act)”,也推出了许多旨在提高贫民能力的培训项目,包括“工作队(the Job Corps)”和“刺激工作项目(the Work Incentive Program)”等。但最更重要的是约翰逊总统开始关注权利“贫困”的问题,其中最富有指标意义的反权利“贫困”法案是1964年颁布的“经济机会法(The Economic Opportunity Act)”,它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穷人参与救济和福利项目的机会,尤其是那些严重受到歧视的美国黑人。[68]与此相配合,约翰逊总统分别在1964年、1965年和1968年连续颁布了>大>名的“民权法(The Civil Rights Act)”,划时代地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和普及。

所以如果要将“罗斯福新政”与约翰逊的“伟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相比较的话,不难发现“罗斯福新政”是“物化”了众多的穷人,它把治理贫困当作改革整个经济体制的一部份来进行,关注的核心是“物本”而不是“人本”,所以“新政”往往难以顾及对每个穷人的人格尊重。而约翰逊开始注重贫民的个体权利,尤其是黑人的权利,并富有人情味地将穷人视为不幸的一群,极力推动穷人参与和享受美国经济安全的梦想。[69]这种“以人为本”的反贫困政策不仅意义深远,而且效果显>。例如,1960年与1973年相比,美国的贫困人口从4,000万锐减到2,300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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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19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开始侧重治理动力不足

由於福利支出日益庞大,美国社会逐渐出现了与欧洲社会相似的“福利病”。有学者认为,黑人贫困问题的根源不是金钱、能力和权利不足,而是动力不足;在相当可观的免费福利面前,穷人失去了寻找工作的动力和意愿,加上黑人家庭的解体,直接导致他们的贫困问题日益严重。[71]有人则直接指责穷人的惰性,认为许多身强力壮的年青男性长期依赖救济和福利,拒绝工作,长此以往这种依赖将导致“西方传统的终结”。[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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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共和党的一贯政策相一致,尼克松和福特总统日益注重利用投资的强化和所得税的减少,鼓励富人投资产业,增加就业,实现“投资扶贫”和“就业扶贫”的战略,而不是消极地用现金扶贫。他们主张减少联邦政府在扶贫领域的介入,发动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力量积极扶贫。[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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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福特总统发起了投资45亿美元的刺激经济方案,其中的25亿美元专门帮助各州和地方政府雇佣失业的工人,而且给在职的低工资工人以所得税奖励(the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实际上是一种对在职工人的额外奖金,鼓励穷人放弃免费救济,争取就业,自食其力。在1975年,联邦政府共发放12.5亿美元的所得税奖励,到1993年猛增到119.14亿美元。但这种治理穷人脱贫动力不足的措施,往往门槛很高,许多单亲家庭只能望钱兴叹。[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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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主党人的卡特总统,似乎仍然继续共和党人理念,>力解决市民脱贫动力不足的问题。不过,他的重点是由创造公共工程领域的工作发展到创造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因为长期不曾就业的穷人或懒人更乐意在轻松的服务业工作[75],而不愿从事十分辛苦的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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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正强有力地解决贫民动力不足的措施,大都是在最保守的里根政府时期(1980-1988年)实施的。里根首先实施了美国历史上最大幅度的减税,以刺激投资,增加就业。短短3年竟然减税2,800亿美元,个人所得税率减少了25%。与此同时,里根又大幅度地减少政府的福利和救济开支,408,000个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失去了得到政府资助的资格,299,000个家庭的福利待遇遭到削减,而联邦和州政府则因此仅1983年一年就节省了11亿美元。[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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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根的“新联邦主义(The New Federalism)”推动了美国在治理贫困方面的四大改革。一是迫使和鼓励受救济的穷人参加工作,即不给福利(welfare)给“工利”(workfare);二是尽可能减少或取消现有的福利项目;>是要求州和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救济穷人的负担;[77]四是将一些与救济和福利有关的项目尽可能地私有化,包括就业培训、福利服务和就业投资项目等。[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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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里根政府通过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法案――“扶持家庭法(The Family Support Act)”,它要求家中有一个3岁以上小孩的年青父母必须实行强制职业培训和基本教育,不然其小孩就无法领到政府救济。但事实上很少有人参与这一培训和工作项目,因为年青的单身母亲必须在家照顾小孩,而且往往缺乏交通工具、身体不佳、陷入家庭危机或者有早年求学期间对教育的负面恐惧等。[79]其实,里根政府的本意不是终止贫困,而是终止依赖。[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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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布什和克林顿总统大都继承了里根终止穷人过度依赖、刺激穷人致富动机的政策。尽管布什与克林顿分属不同党派,但两者都主张清理“福利垃圾(welfare mess)”,尤其是克林顿更乐於强化政府的行政监督功能和机制,迫使一批享受福利的穷人进入工作市场。他们认为:贫困只是一个不好的经济现象,不难解决;但依赖则是一个不良的文化行为,必须从严、从快、从重解决,必须通过行政强制和经济激励的双重努力,提升贫民的个人责任心。[81]很显然,动机不足的实质是行为不良、责任感不强,所以主导目前美国政府治理贫困的政策思路是导引贫民的行为、增强贫民的责任,最终改造福利文化,重振美国自由竞争、适者生存的主流价值和传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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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震惊和深思的是,历史的循环开始在1990年代的美国显现。由於里根政府以来的各届行政当局的反贫困政策过度保守,导致治理穷人动机不足的政策超过了社会价值和贫困文化所能承受的极限,最终再度制造了大批的贫困人口,贫困现象再度□滥。[82]从1969年到1979年期间,美国的贫困率一直控制在10%以下;到里根时代的1984年再度突破10%,达到11.6%,此后就一直高於10%[83];2001年美国的贫困率为11.7%,贫困人口高达3,290万[84]。在里根政府鼎盛时期的1983年,美国的经济繁荣与贫困人口出现了正相关关系,两者皆达到了自1965年以来的历史新高,导致1983年的贫困人口高达3,500万[85];各族裔的贫困率在后里根时代全部上扬,在1989年到1990年期间,白人贫困率从8.3%增加到8.8%(2001年更高达9.9%)[86];黑人贫困率从30.7%增加到31.9%,而西语裔的贫困率则从26.2%增加到28.1%[87]。在1988年到1991年期间,18岁以下的贫困人口新增190万之多[88];到2001年,儿童贫困率则高达16.3%,远远高於总人口贫困率的1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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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美国社会再度出现要求政府以治理物质贫困为主的需求,“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物质救济再度成为社会的优先考虑。这种历史的循环除了留给众多治理贫困的先行者以挫折感之外,也对美国的反贫困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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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治理城市贫困的思路

根据社会权利“贫困”的理论框架,分析社会权利“贫困”的“中国现象”以及美国治理贫困的历史路径,可以为思考目前中国的城市贫困对策和走向提供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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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好物质、能力、权利和动力四者之间的关系

美国在治理贫困过程中所经历的四大历史阶段有一定的历史逻辑性、内在合理性和应用普遍性。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但贫困的发生和发展具有相当的内在规律。比如说,当赤地千里、饿殍遍野之时,政府的第一优先当然是物质救济;但当大多数穷人的基本温饱能够维持之后,政府的扶贫重点就应该是帮助穷人提高自救能力;但有能力不等於有机会,於是政府就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维护和保障穷人的社会权利;但一旦过渡福利成为主流,穷人依赖福利和救济成为一种固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基因时,政府又应面对穷人改变现状的动机和动力不足的积弊,促使穷人走向工作市场,矫正不良的懒惰行为。由此可见,四大阶段的演变与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文化环境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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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扶贫的各阶段难以跨越,但各阶段的时间长度是可以缩短的。研究和考察西方国家贫困问题的一大目的就是帮助中国吸取教训,少走弯路。中国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和超前思考上述“四大不足”,在考虑以“低保”为核心的物质救济的同时,通盘设计未来的扶贫措施,努力兼顾能力、权利和动力等问题,防止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扶贫政策,避免贫困人口越来越多的结果,也要防止美国那种扶贫政策回归历史原点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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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贫困现状的不同解释和认识显然直接影响到治理贫困的对策。如果认定中国目前的城市贫困现象主要是经济贫困问题,那麽反贫困的主要手段应是以“输血”为宗旨的物质救济;如果认定贫困问题产生於穷人的能力不足,那麽政府就应致力於以“造血”为目标的技术培训和知识灌输;如果认定贫困的深层原因是社会权利的“贫困”和不足,那麽政府就不得不侧重以“保血”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和结构重组,以保证输进去的“血”和造出来的“血”是“健康有力”和长期有效的;一旦“福利病”成为社会的癌征时,那麽政府的扶贫政策就只能以加快“血液循环”为目的,促使身体中的“血”不致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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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受到现实条件制约,目前中国的反贫困仍应将重点集中在解决物质贫困和能力不足方面。但就象环保一样,发展中国家不能以自身的经济水平低下而拒绝保护环境。治理贫困与发展经济都需要有前瞻性的国际眼光,将扶贫的重点逐渐从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转向权利保障。毕竟,治理权利“贫困”比治理物质贫困的经济代价要小得多,而其社会效益却是长远和根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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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对“贫求富”、“富求安”的不同需求,努力寻求贫富双嬴的结果

各国在具体实施反贫困的步骤时往往出现两难,因为社会政策理论中存在一个>名的悖论:一方面,为了减少社会矛盾,防止穷人造反,必须对现有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另一方面,所有形式的再分配,不论规模大小,都必然引起冲突或摩擦。[90]也就是说,如果说维护贫富分化的现状是等“死”的话,那麽实施二次分配则有可能是找“死”。但为了减少贫困,当局将不得不实施资源的再分配,因为这是避免流血冲突的根本之道。既然再分配是为了帮助弱势团体,那麽反贫困的政策也只能、而且必须有利於穷人,由此也必然对现有的社会等级格局产生挑战,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也将受到一些损害。[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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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双嬴的经济学假设能否在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成为可能?贫富两极能否在社会公正的平台上找到共同的利益?这是个极大的现实挑战。美国的经验表明,一般而言,富人决不会轻易或自动让穷人分享自己的财富,一旦面对风起云涌的工人罢工、农民运动和黑人暴动,富人才在“敬酒不吃罚酒”之无奈下被迫同意政府徵收累进所得税和70%的高额遗产税。[92]中国的富人应当吸取类似的历史教训,能够在穷人的暴力反抗到来之前即与政府合作,主动“放血”,争取吃“敬酒”,而不要吃“罚酒”。在二次分配中,按照关怀和分享的原则,通过资源的分享换来社会的稳定和投资环境的完善。在这方面,贫富之间需要在穷人求富和富人求安的交接点上找到结合,尤其是富人们需要了解各国的经验和教训,不能逼穷人太甚,不能过度聚敛财富;他们应当明白,富人与穷人其实是在同一条船上,人溺己溺,尤其需要意识到富人投资扶贫的最大收益就是降低社会犯罪率,消减社会动荡,为投资兴业提供最根本和最基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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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经济贫困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穷人追求脱贫的过程和机会总是不平等。“没有收入通常是因为没有资产或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渠道”。[93]社会和政府需要对贫民的脱贫机制提供一个“加速器”,尤其是需要产生一个贫者变富、富者变穷的社会机制,而不是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悲剧效应。如果政党政治的常态是不同政党都有轮流执政的机会的话,那麽社会经济的常态也应该是贫富都有可能起起落落,这应该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共通之处。很显然,促使贫者致富,有助於对贫民阶层产生一个示□效应,鼓励他们的奋斗精神;而出现富者也可能破产、变穷的社会环境,则有助于强化富者的危机意识,而且也能给众多穷人一个公平竞争的符号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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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出济贫事业的“人本”原则

为了经济发展,必须减少贫困;但减少贫困却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发展、财富增长。扶贫不能作为盈利性投资来经营,也不能过度强调所谓的“开发性扶贫”。尤其是,衡量扶贫事业的成功与否,不能仅仅以物质投入的数量和金钱注入的金额作为唯一标准。扶贫的出发点是人,聚焦点是人,回归点还应该是人。而且只有当人成为主体时,人的贫困才会受到抑制,社会才能发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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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看到,市场机制不可能自动消除贫困,因为市场机制是非人性的,并不进入公共福利领域。所以在治理贫困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扶贫,更重要的是要有人本关怀和感情投资。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的社会权利和基本福祉为最高原则,按照1976年通过、中国已经正式签字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的规定,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可资利用的资源,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加速实现。一旦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民众不仅不必惧怕政府,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的“公仆”履行其本身义务。“权利使得最为边缘化、最没有势力的人或群体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权利要求”。[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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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关怀和关爱的扶贫投入,其社会效益和人文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因为充满怨气和怒气的贫民哪怕得到再多的救济和福利,仍然会对政府和社会心怀不满,那样的扶贫其实无助於缓和社会动荡;相反,如果政府的物质投入有限,但扶贫的过程处处充满人道和人性的关怀,其效果则必然是事半功倍。这就是感情投资重於物质投资的文化功能,尤其是在充满人文传统和礼仪的东方社会,更需要强调这种文化价值。所以,鼓励社会和民间共同扶贫,大力鼓励私人基金会的成立,发展社会的慈善事业,并容许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对贫民的小额贷款计划,是扶贫人本化、人文化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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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本”原则相联系,作为贫民赖以生存的载体――家庭,更应该发挥必要的救济和关怀功能。美国黑人贫困的一大因素是黑人家庭的解体,家庭解体的直接后果就是制造了一大批无家可归或有家不归的流浪汉。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庞大的流浪汉队伍中,很难发现亚裔流浪汉,这并不是因为亚裔中没有穷人(亚裔的贫困率在2001年底时为10.2%,比白人的9.9%略高)[96],而是凝聚在亚裔血液中的东方文化基因和传统家庭观念发生了作用。同样,亚裔中也有人酗酒,但亚裔酗酒从来没有象美国人或俄国人那样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家庭发挥了巨大的内化、柔化和淡化危机和灾难的独特功能,促使贫穷和酗酒等现象局限在家庭内。所以,政府有责任将扶贫工程与现代家庭结构和观念的重建相结合,发挥千百年来儒家文化的优势,资助和鼓励家庭成为扶贫、安贫的重要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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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与“人本”宗旨相关的是市民对决策的参与,要促使所有利害相关的人们都有机会参与扶贫事宜。[97]中国一些地区的村民选举在责权结合方面的实践有所启示。村民自治的实质其实是政府以有限的政治自治权换取经济责任权。实行村民自治以前,政府要求村民履行的经济义务往往很难落实,而且村民的抱怨和不满只能由政府自身去承担和消化;但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政府释放了政治自治权和民主参与权,作为交换,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如期、如约履行必要的经济义务和消化村民的不满。这是一个“用权利换稳定”的典型。[98]同样,如果对城市社区和街道实行类似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海选”,那麽就一方面能实现城市贫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权利,另一方面又能使他们的不满和不平在民主化的社区这一平台得以稀释,并为社会的整体稳定增加一个重要的“减压器”和“消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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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确处理公平的机会和“不公平”的关怀与分享之间的两难,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歧视行动(The Affirmative Action)[99]

美国总统肯尼迪在1961年最早将“Affirmative Action”成为总统的行政命令[100];在1964年,约翰逊总统首次促使“Affirmative Action”构成《民权法》的一部份,成为联邦法律[101]。这一>名的“反歧视行动”旨在通过联邦法律的强制,促使和鼓励联邦政府部门、受到联邦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以及与联邦政府有商业合同的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招收、雇佣和提升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比例,而且规定时限,限期满足政府的规定;不然的话,违规的大学或企业随时将失去政府的资助或合同。联邦政府还设立了“平等工作机会委员会(The \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和“联邦合同政策办公室(The Office of Federal Contract \ Compliance)”,作为“反歧视行动”的执行单位。这一划时代的“反歧视行动”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社会男女平等和种族平等的进步,尤其是作为弱势和贫困主体的美国黑人、西语裔、亚裔和妇女,由於参加工作、入学、晋升的机会大大改善,加速了他们脱贫的进程。[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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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行动”的基本理念不仅是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更重要的是建立关怀和分享的机制。[103]为了矫枉过正,政府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而且只能对那些长年处於弱势的团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否则,他们永远无法赶上那批居於优势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团。所以许多美国大学对少数族裔的学生降低录取标准,旨在满足联邦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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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有必要、也有可能设计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歧视法规。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由来已久而且卓有成效,但目前最严重的歧视发生在贫民、农民、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5大弱势团体。为了加快中国治理贫困的进程,中国急需借鉴美国的经验与教训,推出《反歧视法》,落实公民和贫民的社会权利,在法律、资源、组织和舆论等四方面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应该趁中国政府的威权还相对强大之时,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给所有需要政府资助和合同的学校和企业,增加一个不得歧视贫民、农民、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附加条件,并要求所有招聘和招生广告上,都得申明不得因为性别、地位、身体、种族、年龄、地域不同而有所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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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行政干预存在恶性与良性之分,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权利、消除各种歧视的行政干预,不仅是政府的天然义务和责任,更是大得民心和国际认同的良性干预。设计与颁行反歧视法规是一个强化政府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入点,它不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根本性调整,也不对既得利益集团构成致命威胁;而且反歧视在人类社会和国际主流社会享有天然的政治正确性。反歧视法规并不违背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为政府作为一个对企业或事业机构的“出资”单位,完全有权利对受益人提出满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条件,这是供需双方之间一种基本的交易模式和规□。而且反歧视法规的经济成本低,社会收益大,它可以成为推动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拳头产品”,既有助於张扬社会公正、落实社会权利、完善政府形像,又抑制了权力资本、社会不公,为未来利益格局的合理而又人性化地重组提供了历史性的起点和发展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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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55] Charles V. Hamilton and Dona C. Hamilton, "The Dual Agenda: Social Policies of Civil Rights Organizations, New Deal to the Present" (Paper delivered at the 1991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Washington, DC, August 29-September 1, 1991), p.6.(返回)

[56] Donald S. Howard, WPA and the Federal Relief Policy (New York: Da Capo Press, 1973).(返回)

[57] Edward D. Berkowitz, America's Welfare State: From Roosevelt to Reagan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1), p.5.(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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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Neil Gilbert, Capitalism and the Welfare State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3).(返回)

[59] Mimi Abramovitz, Regulating the Lives of Women: Social Welfare Policy from Colonial Times to the Present (Boston: South End Press, 1989).(返回)

[60] Dorothy B. James, Poverty, Politics and Change (New York: Prentice-Hall, 1972).(返回)

[61] Michael B. Katz, In the Shadow of the Poorhouse: A Social History of Welfare in Americ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6).(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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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Michael Harrington, The Other America: Pov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8), p.167.(返回)

[63] E. W. Kelley, Policy and Poli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Limits of Localism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240.(返回)

[64] Lillian B. Rubin, "Maximum Feasible Participation: The Origins, Implications, and Present Status," The Annals 385 (September 1969), p.20.(返回)

[65] Rubin, "Maximum Feasible Participation," p.20.(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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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不过,首次将反贫困事业提升到战争高度者,不是约翰逊,而是英国的国会议员David Lloyd George,他早在1909年就提出“反贫困战争(Warfare against Poverty)",但影响显然不如约翰逊大。参见Robert J. Lampman, Ends and Means of Reducing Income Poverty (Chicago: Markham, 1971), p.7.(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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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Gilbert, Capitalism and the Welfare State, p.142.(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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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Sar A. Levitan, The Great Society's Poor Law: A New Approach to Poverty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69).(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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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James A. Morone, The Democratic Wish: Popular Participation and Limits of American Government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0); Thomas Gladwin, Poverty USA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 1967).(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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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Joel A. Devine and James D. Wright, The Greatest of Evils: Urban Poverty and the American Underclass (New York: Aldine Dr Gruyter, 1993), pp.27-28.(返回)

[71]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The Negro Family: The Case for National Action (Washinton, DC: U.S. Department of Labor, 1965).(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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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Lawrence M. Mead, "Social Programs and Social Obligations," The Public Interest 69, no.3 (Fall 1982): 17-32.(返回)

[73] David Greenstone and Paul Peterson, Race and Authority in Urban America (New York: Russell Sage, 1974).(返回)

[74] Harrell R. Rodgers, Jr., Poor Women, Poor Family: The Economic Plight of America's Female-Headed Households (Armonk, NY: M. E. Sharpe, 1990); Ellen Teninty, "Tax Credits Divide and Conquer," Equal Means 1, no.4 (Winter 1993).(返回)

[75] James Jennings,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Poverty in Urban America (Westport, CT: Praeger, 1994), pp.40-41.(返回)

[76] David Stoesz, "Poor Policy: The Legacy of the Kerner Commission for Social Welfare,"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71, no.5 (June 1993): 1680.(返回)

[77] Rodgers, Poor Women, Poor Family, p.120.(返回)

[78] James Jennings,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Poverty in Urban America (Westport, CT: Praeger, 1994), p.36.(返回)

[79] Thomas Corbett, "Child Poverty and Welfare Reform: Progress or Paralyses?" Focus 15, no.1 (Spring 1993). Institute on Research and Poverty,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Madison.(返回)

[80] Laurie Udesky, "Welfare Reform and Its Victims," The Nations, September 24, 1990.(返回)

[81] Michael Abramowitz, "Doledrums," The New Republic 206 (March 30, 1992): 16-18.(返回)

[82] K. Sue Jewell, Survival of the Black Family: The Institutional Impact of U.S. Social Policy (Westport, CT: Praeger, 1988), p.57.(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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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U.S. Bureau of the Census, Current Population Reports, "Pov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1990," Series P-60, No.175,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91), table 16.(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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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U.S. Bureau of the Census, Current Population Reports, "Poverty \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2," Series P 60-219, Written by Bernadette D. Proctor and Joseph Dalaker.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2), p.7.(返回)

[85] Joel A. Devine and James D. Wright, The Greatest of Evils: Urban Poverty and the American Underclass (New York: Aldine Dr Gruyter, 1993), p.28.(返回)

[86] U.S. Bureau of the Census, Current Population Reports, "Pov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2, p.11.(返回)

[87] U.S. Bureau of the Census, Current Population Reports, "Pov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1990," table A.(返回)

[88] Corbett, "Child Poverty and Welfare Reform: Progress or Paralyses?" p.4.(返回)

[89] U.S. Bureau of the Census, Current Population Reports, "Pov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2," p.7.(返回)

[90]艾泽尔.厄延,“减少贫困的政治”,《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0年11月,第17期,页44。(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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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艾泽尔.厄延,上引文,页44。(返回)

[92]参见洪朝辉的《社会转型的历史变迁:美国现代化进程新论》(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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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克莱尔,前引文,页53。(返回)

[94]克莱尔,前引文,页49。(返回)

[95]克莱尔,前引文,页54。(返回)

[96] U.S. Bureau of the Census, Current Population Reports, "Pov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2," p.9.(返回)

[97]克莱尔,前引文,页54。(返回)

[98] Zhaohui Hong, "The Villager Committees and Rural Stability in China," Asian Thought and Society 67 (1998): 54-55.(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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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Affirmative Action的中文直译是“肯定行动”,但更容易反映其实际涵义的意译,应该是“反歧视行动”。(返回)

[100] Encarta, 2002 ed. S.v. "Affirmative Action," by Paul Finkelman.但也有学者认为Affirmative Action一词首先出现在约翰逊总统的1965年行政命令11246号。见Marquite Sykes, "The Origins of Affirmative Action."(返回)

[101] The Columbia Encyclopedia, 6th ed. S.v.“Affirmative Action."(返回)

[102]有关美国反歧视行动计划的历史、主题、进程、障碍和前景,请参见Christopher Edley, Jr., Not All Black and White: Affirmative Action and American Values (New York: Hill and Wang, 1996).(返回)

[103]有关公平、关怀和分享的具体措施,在美国进步主义运动时期已经开始试验。参见洪朝辉:“社会公正与中国的政治改革”,《当代中国研究》(美国),1999年,第1期。(返回)

《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4期总第79期

2003-01-06

 

论社会权利的"贫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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