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利的贫困(一)

2003年01月06日

洪朝辉

中国近25年来的改革产生了财富与贫困同步积聚的现象和效应。根据不同的统计和解释方法,中国城市目前的贫困人口约在1,500万到3,100万之间。[1]尽管经济增长速度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城市的贫困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对此目前中国学界和官方的解释主要有7种:一是市场竞争;二是收入分配不公;>是保障制度残缺;四是失业人口剧增;五是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不高[2];六是制度转型和对外开放的结果[3];七是社会排斥和社会剥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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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经济贫困其实是社会权利“贫困”("poverty" of social rights)的折射和表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当然还包括与社会权利相关的政治、文化和经济权利的“贫困”。所以治理与消除经济贫困的治本之道,是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权利的公正。美国的经验表明,城市贫困的发展阶段、表现方式和基本原因一般有四种:一是贫困居民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贫困居民的能力不足;>是贫困居民的权利不足;四是动机不足。[5]目前,中国治理城市贫困的重点还是局限於解决贫民的物质不足,兼顾贫民的能力不足。笔者以为,从现阶段贫困群体产生的根源出发,中国必须关注并解决城市贫民社会权利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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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重点不是具体分析城市的贫困现象,而是试图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认识框架和理论解释。本文将对社会权利“贫困”这一概念作出解释,界定社会权利“贫困”的内涵、外延、特徵和形式,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讨论社会权利“贫困”的“中国现象”。本文最后通过考察美国自罗斯福新政以来的治理贫困政策的演变,提出应对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一、何谓社会权利的“贫困”?

首先,权利不应当被视为一个政治概念。许多人权和民权事业之所以遭到巨大的政治阻力,是因为原本非政治性的人权和民权概念被人为地过度政治化了。其实,人的权利应当被还原为中性和人性的□畴;只有这样,才能心平气和并价值中立地探讨权利问题,也才能对权利的“贫困”提出比较客观的分析与评价。[6]同时,和谐、包容、稳定的社会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因为只有在权利平等的框架下,社会成员才能不问贫富而一律成为社会的正式成员。“人权的意思就是人人都能成为社会的正式成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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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论贫困问题的>个重要理论

社会权利“贫困”的概念得益於>大与贫困有关的理论。

第一是流行於欧洲社会的“社会剥夺”(social deprivation)和“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理论。一位英国学者在1979年提出了“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的概念,认为当个人、家庭和社会集团缺乏必要的资源,不易获取食物、参加活动、拥有公认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并且被排除在一般的居住条件、社会习惯和活动之外时,即为贫困。[8]与“社会剥夺理论”相联系,“社会排斥”主要是指一个社会成员被排斥在一般社会大众所应享受的各种社会经济待遇之外。[9]但是,社会排斥只是描述了贫困阶层被歧视、被剥夺的过程和现象,而社会权利“贫困”的讨论则能涵盖城市贫民遭到歧视后的结果和原因。就中国的情况看,显然城市贫困阶层的权利不仅仅是被排斥,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剥夺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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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权利贫困的概念也受到“能力理论”(capabilities)的启发。“能力理论”的主要贡献者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他认为,应该改变传统的以个人收入或资源的占有量为参照来衡量贫富,而应该引入关於能力的参数来测度人们的生活质量。其核心意义是,必须考察个人在实现自我价值功能方面的实际能力,因为能力不足才是导致贫困的根源。[10]同时,森提出,只有能力才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没有能力,机会的平等是一句空话,也就是说“真正的机会平等必须通过能力的平等”才能实现。[11]森还认为,能力是一种“自由的概念”(notions of freedom),它代表了一种真正的机会。[12]森的“能力理论”的一大贡献是强调解决贫困和失业的根本之道是提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发放失业救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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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看到,许多城市贫民其实并不缺乏必要的能力,只是社会没有赋予他们发挥这些能力的公平机会和公正权利。权利的不足造成了机会的有限,而有限的机会则影响了经济的收入,并最终导致了贫困。森的“能力理论”只强调主观的能力,却忽略了客观的机会。只有综合考虑主观的能力与客观的机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贫困。而且,如果说个人能力的增强主要依靠个人的主观努力的话,那麽,机会和权利的提供、增加和保障,则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森的“能力理论”可能比较偏重强调能力的被剥夺是贫困的主要原因,而笔者则认为贫困也源於权利和机会的不足。尽管森的“能力理论”创造性地与上述的“社会排斥理论”相结合,从能力的角度提出了社会排斥问题[14],但他的讨论却忽视了从权利角度去观察社会排斥。穷人不一定是由於个人能力不足而受到社会排斥,更多的情况是由於权利不足和机会缺乏而遭到社会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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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社会权利“贫困”的概念也得益於一些经典的公民权利理论的启发。一种公民权利的理论认为,公民权利的改善是循序渐进的。首先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其次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指政治参与和选举权利;最后是公民的社会权利,即建立制度化的社会政策,向弱势团体提供医疗、失业、住房、教育和救济的保障。[15]这种公民权利的演进在西欧和美国比较典型,尤其是美国的黑人,他们就是从人身自由、政治民主走向社会福利的。但在许多亚洲的威权政治国家,则往往是政府以提供社会福利为起点,在非政治的意义上帮助贫民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旨在以社会福利来“赎买”和交换公民的政治权利。有人也以德国政府在19世纪下半期用福利买稳定、用金钱换专制的例子,证明公民的社会权利有时侯比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更能得到贫民阶层的拥护。[16]所以有学者提出,公民权利必须与社会福利政策相结合,只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需求得到满足,公民的政治和自由权利才能落实到实处。[17]笔者也认为,目前解决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市民的社会权利,这些社会权利不仅关系到未来的政治权利能否构□坚实的基础,而且也是为现有的经济福利提供切实的保障。社会权利是经济待遇的根本,也是政治民主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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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权利“贫困”的具体表现

大致而言,社会权利的“贫困”主要有下列形式和特徵。

首先,社会权利相对不足。与贫困相联系的社会权利主要涵盖社会公正和适当的资源分配权、工作权、医疗权、财产权、住房权、晋升权、迁徙权、名誉权、教育权、娱乐权、被瞻养权、以及平等的性别权等12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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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贫困与经济权利是否平等直接相关;实际上直接影响和改变经济权利的主要因素却是社会权利。当一个人的人格遭到歧视、名誉倍受侵害、迁徙没有自由、晋升受到阻碍时,那麽他的工作权利就自然会受到侵犯;一旦就业无法保障,那麽投资权、收益权等经济权利也就成了空话;同样,在人格处处受到歧视的社会环境下,所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参政议政权等政治权利,都只是形同虚设。就象一个英国学者所指出的,贫困“损害人们的自尊、尊严和自我认同,堵塞他们参与决策过程、进入各种有关机构的途径”。例如,印度奥里萨邦长期贫困的原因不是自然资源的缺乏,而是不平等的种姓制度、不可接触性和其他形式的歧视,当然也包括扭曲的土地分配、土地转让、对高利贷者的依赖、公共财产资源的霸占以及种种社会性别问题等。[18]所以,权利的“贫困”主要是指社会权利的“贫困”。能否享受这种社会权利的一定数量和质量,既是社会权利“贫困”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城市贫困的关键因素。

其次,社会权利贫困是指获取社会权利的机会和渠道不足。权利的存在是一回事,而能否得到获取这些权利的机会又是一回事。社会权利“贫困”的一大表现是,城市贫民无法或难以享受其他人群所能够享受的机会,包括得到工作的机会、积聚资金的机会、投资兴业的机会。它表明,许多穷人的贫困状况不是主观因素造成的,而主要是客观社会环境所导致的机会不公的结果。正象一位英国国际发展部大臣所指出的:许多穷人“往往由於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到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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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如果弱势团体只要求政府解决经济贫困而不是权利“贫困”的话,那麽,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滥用权力的空间就很大,各种救济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将按照政府官员的主观意志排列组合,给与不给、给多给少、给你给他、以及何时何地进行“施舍”,都在他们的一念之间,这将使“无力者更加无力”,尽管会使无钱者得到一些钱。所以,参与是一种权利,权利则是一种保险,它是弱势团体改善自身地位和处境的根本之道。物质救济只能释放没有保障的金钱,而权利救济则能赋予穷人一种永恒的力量。力量比金钱更具长远性和根本性的保证。所以,机会的“贫困”是权利的“贫困”的一大组成部份,机会是权利的一大象征,权利是获得机会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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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社会权利的“贫困”表明现有的权利没有稳定和明确的法律保证。一旦人们享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权利,以及得到获取权利的机会之后,并不能保证人们能摆脱权利的“贫困”状态,还有必要建立和健全一个保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不然现有的权利和机会仍然随时有可能得而复失,结果贫弱者再度受困於权利的“贫困”。得到权利的过程和机会需要公平,失去权利的过程和机会,也需要公平和公正,尤其是维护权利的法律,更要能保证人人平等。不应当只保护富人的利益,而让穷人的权益朝不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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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社会权利贫困的另一表现是权利失而复得的机会很少。权利的得而复失属於市场经济的常态,但权利的失而复得则更能显示市场经济的健康与活力。许多城市贫民并不是生来贫困,由於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日益走向贫穷。但是他们的最大悲哀则是一旦贫困就再没有机会由贫变富,其中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社会权利的“贫困”。而富人一旦经营失败,企业破产,往往能够东山再起。由此可见,一个社会如果缺乏帮助穷人变富的机制,那麽在争取权利失而复得的过程中富人和穷人的机会是不可能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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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权利“贫困”之“中国现象”

运用社会权利“贫困”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有助於深入考察和准确理解中国城市目前特有的贫困现象。

据中国政府公布,到2002年7月10日中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贫困居民已经从2001年底的1,170万人奇迹般地迅速增加到1,930.8万人,初步实现了在经济上“应保尽保”的目标。[20]但是中国城市的社会权利“贫困”的现象却广泛存在於下岗、待岗、停产半停产、不定期放假、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买断工龄)、企业破产安置、开除、强制提前退休、提前因病退休、拖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各个方面。[21]按照社会权利“贫困”的基本标准,中国城市的社会权利“贫困”主要表现在五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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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的政府法规未能保障平等的公民权利

(1)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於在全国建立城镇居民低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排斥了个体户、职工遗孀、犯有罪错的本人及其家属申请“低保”的权利。许多个体户和职工遗孀尽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但人均收入仍然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他们理应享受“低保”却被排斥在“低保”制度之外。尤其是许多基层民政干部拒绝对劳改犯家属发放救济,其理由是“顾虑其他民众会因此有意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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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的现行法规未向城市贫民提供福利分房的优惠。随>1998年中国取消福利分房之后,对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一视同仁”,他们都不得不购买商品房。这显然剥夺了下岗工人要求“不平等”分配住房的权利,因为这种表面上“平等”的政策实际上是对“起点不平等”的贫弱群体权利的损害。长此以往贫困人口的住房条件必然持续恶化,有可能加速城市贫困问题的阶层化和区域化[23],其直接后果是可能出现类似於美国一些大城市中心的贫民窟。同样,目前的救济政策中不包含医疗福利,尽管下岗工人在获得失业保险的2年内还可能申请医疗补助,但一旦失业保险期满,他们就没有任何制度化的医疗保障了。[24]

(3)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也充斥>不平等。国有企业一方面竭力迫使工人提前退休,从40岁到60岁都陆续被纳入“退休人员”的行列;另一方面,社会又不承认这些被迫提前退休的工人为“老年”,劳动部门至今拒绝将那些提前退休的工人纳入养老保险的□围,结果那些40岁左右的下岗工人必须熬到60岁以后才能申请养老金。根据目前的养老保险方案,养老金的数额主要是根据受保人过去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而领取失业保险的下岗工人和提前退休的工人已不再有企业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这样必然极大地影响他们未来的养老金金额。尤其是下岗工人到了正常退休年龄后仍无权获得医疗保险,因为他们的原单位并未象给正常退休人员那样缴纳相当於其退休金数额6%的医疗保险费。下岗工人获得医疗保险的权利就这样被无端地剥夺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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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政府明文规定的职工权利未能依法兑现

许多城市的执法部门往往片面解释国务院的“通知”和国务院於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违法侵害职工权利的事例在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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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流行的忽视社会权利的做法是,只要一个家庭中有成员获得经济收入(不管稳定与否和收入高低),家庭的其他成员就往往被排除在“低保”制度之外。其实,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家庭成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低保标准的居民”,均在保障对象之列;而且,有些家庭是祖孙同住,所以应该将所有同住亲属人口合并计算。但有些地方政府竟然规定,对那些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一律代他们多算200元收入,从而得以减少对这些失业者的社会保障支出。有些城市限於财力甚至实行轮流领救济的办法,让众多贫民轮流“喝粥”。有些民政干部还提出,凡年龄在18岁至50岁之间、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者,一律不列入“低保”□围。[26]其实,有劳动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有劳动机会和劳动权利,将劳动能力与劳动机会混为一谈,是目前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执行社会救济政策的一大误区。目前,虽有工作能力但因无工作机会而导致贫困的人口占总贫困人口总数的21%[27],而据民政部门2000年的统计,真正属於“>无”人员的低保对象仅占总低保人口的。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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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尽管北京市政府规定不能同时让夫妻都下岗,但北京市某工矿区的一份调查显示,竟然有>分之一的夫妻已经同时下岗失业或其中一人下岗、另一人失业。当失业工人要求企业保障其合法权利时,企业往往以能力不够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执行政府的规定。北京市政府还有规定,国有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给下岗职工介绍两次工作,如果下岗职工拒绝接受这两次工作机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一项调查显示,下岗者中很少有人表示企业曾给自己介绍过工作。当下岗工人从报纸和电视上得到某些适用自身利益的法规政策或某些中央领导人讲话的信息而向企业讨“权利”时,企业的通常回答是:“你让电视台给你落实政策”,“既然是江泽民说的,让江泽民给你办”。有些企业甚至公开封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并且垄断法规政策的信息渠道,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权遭到侵犯和剥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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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弱势群体缺乏参与制定规则制度的权利

政府法规的制订者之所以忽视穷人权利,而政府法规的执行者也有法不依,其重要原因是弱势群体往往在法规制订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缺席”。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要让弱势群体参与修订制度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於更合理、更公平。[30]可是目前中国不存在这样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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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许多不合理的法规,下岗工人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例如,各地政府往往不容许下岗工人领取出租车的营业执照,其结果是逼使下岗工人违章经营开“黑车”;而一旦“黑车”被查,轻则罚款2万元,重则没收车辆。这表明弱势团体的合法经营权遭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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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人下岗的过程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都未尽到维护工人权益的责任。一些城市贫民说,工会实际上是象“聋子的耳朵”那样的摆设,不为厂方说话就算是天大的好事了。一些职代会代表为了暂时保住个人职位而听任厂方任意牺牲下岗失业者的利益,其实不少人到最后自己也仍然难逃下岗失业的命运。[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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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制度下,下岗失业者没有代表他们的合法民意代表,各级人代会或政协都没有代表下岗失业者的代表或委员。下岗职工若自行成立组织,往往未经成立即遭取缔。由於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没有联系政府决策部门的直接管道,所以下岗工人既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权利,更无法参与规则制度的制定。而且有些下岗工人遭到不公平待遇后往往无法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合法保护,因为如今执法机构存在>相当严重的腐败。由於下岗工人没钱也没“关系”,所以他们的诉讼往往以失败而告终。[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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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长期无法参与有关规则制度的制订,越来越多的城市贫民产生了对社会的认同危机,尤其是对权力资本集团和权力资本经济充满对立与敌意。[33]例如,根据中央政府的规定,失业者可以获得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或10,000元,但他们在开业过程中却往往败多成少,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接近权力资本集团的渠道和关系。一项社会调查表明,煤矿工人的子女往往还是工人,他们的配偶也是工人,而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同样可能是工人。[34]长此以往,这批“权利贫困”集团将被日益边缘化,对社会产生认同危机并出现反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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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排斥理论”,贫困者的个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伤害,穷人只有成立自己的团体才能形成集体力量,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35]而“权力资本集团”的腐败和寻租则是弱势群体出现社会认同危机的直接根源,并进而导致弱势群体对政权合法性产生怀疑。相对而言,农村贫困人口的认同危机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并没有“显性化”,因为他们的思维相对封闭,自主意识较弱。但是城市贫民的边缘化和叛逆化将产生很强的话语扩散能力,并诱发严重的认同危机;“权力资本集团”的挥霍浪费、巧取豪夺更容易激发贫困群体的敌视心理和被剥夺的屈辱感[36],最终所产生的破坏力量将难以估量。[37]而且,这批贫民大多居住在工厂和政府机构附近,很容易“就近就便”发起针对政府的集体行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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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贫民的人格尊严受到蔑视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一个传统价值观念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不劳而获者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尊重;人们认为只有那些“五保户”和“>无人员”才有资格“吃救济”,而不太接受年富力强者成为救济对象的现象。所以不少民政干部和民众都顾虑实施“低保”是豢养懒汉。一项调查表明,在重庆、天津、兰州市,城市贫民与邻居之间互不串门聊天的比例分别高达45%、40%和38%。一些受访者说:“邻居间不来往,借个钱也借不>。难啊!”“有时我带>女儿出去,人家远远地就躲开了”。“有一天我们隔壁家的蜂窝煤少了,他们发现后指桑骂槐地说,穷成这样,还偷我们家的煤,当时气得我浑身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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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格上的侮辱,导致贫弱者在社交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在一个以“关系”为核心的华人社会,没有社区、邻里的交往,将使他们的许多权益受损,加上社会排斥和自我排斥的双重压力,贫困者的人格不仅难以得到他人尊重,还容易被摧毁。[39]有人将贫弱者改变地位的动机不足和社会对贫弱者的人格歧视所形成的现象归结为“贫困文化”。[40]还有学者指出,失业者领取保障金是一种权利,将失业津贴称为失业救济是对人格的不尊重。[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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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定弱势团体的社会权利严重不足

目前大约有6大群体的权利“贫困”现象非常突出:

(1)“非正规就业”人员,即只有工资但无资格参加社会保险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人。在中国绝对的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许多企业趁机迫使大批在职职工下岗,然后再雇佣大量农民工或愿意接受没有社会保障的市民。[42]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类“非正规就业”人员将日益成为中国企业雇员的主要形式。有学者估计,在未来的10至15年中非正规就业会接近城镇就业总数的50%[43];如果加上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那麽非正规就业人员将占全部企业雇员的80%以上。[44]从社会安定的角度>想,政府绝对不应该鼓励这种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因为这种有工作、无保障的就业必将导致另一类城市的贫困,即社会权利的贫困,它将严重侵犯在职职工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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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工”,这些人过去是农民,当地的企业占用了他们的土地后,作为交换条件将他们招为企业职工。本来,这批“土地工”应该有不被“下岗”的“特权”,但在全国性下岗潮当中,失去了土地的“土地工”也往往难逃失业下岗的结局[45],结果他们是既失去了土地,又丢了饭碗。这其实是企业明目张胆的掠夺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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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期流动人口。根据民政部统计,1999年全国流动人口总数为4,040万,其中包括相当部份从城镇到城镇的流动人口。这批流动人口的权利往往严重受损,因为他们不能享有与城市常驻居民同等的工作机会与工资报酬,这种劳务市场的不公正和人为分割,是政府限制劳动力流动的结果。由於社会权利的“贫困”和不足,流动人口的贫困率比城镇居民高出50%[46],这是社会权利“贫困”直接影响经济贫困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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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老年人。目前中国的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严重的年龄歧视,导致许多下岗工人接受技术培训的意愿大大降低,因为年龄大、受益期短,学了也是“白学”,尤其是女性退出劳动领域的年龄更早,她们接受培训的意愿和动力就更低。[47]这样恶性循环就开始显现:贫困产生于年龄歧视;因年龄歧视贫困者的培训成本得不到回报,所以他们不愿培训;而由於不能通过培训获得新的技能,就更难找到工作;没有工作,他们就越加贫穷。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对这样的贫困者的生活现状描述道,“有些地区已经出现少数特困职工以拣拾菜叶、卖血为生的现象;有的无力支付电费,晚上不敢点灯;北方的高寒地区有的职工冬天无钱买煤取暖;有的小病不看,大病熬>”。[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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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伤残市民。目前政府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社会救济金,都只按人头发放,不因病残而增加。一位接受调查者患有严重脉管炎,一侧下肢腐烂,已截肢一次,每年的医疗费用高达6万元,但全家的月收入只有妻子的1,000元和本人即将到期的失业保险金。还有一些人因工伤而导致残疾,却不能享有工伤待遇,因为企业为了避免奖金损失,一般将工伤按疾病处理,但保证全额报销医疗费。这些工伤者本来按照规定是不能被处置为下岗的,但许多单位往往仍然剥夺他们的工作权利,他们失业或下岗后更难找到工作,而且下岗后医疗费用也不能全部报销。[49]据研究表明,“几乎四分之一的贫民家庭由带>少量孩子的父子构成,14%是老人,5%是伤残男人”。[50]在北京市某工矿区,就业最困难的就是年龄在35岁以上、身体患病或残疾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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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钱上学的少年儿童。城市贫民的义务教育平等权利普遍受到歧视,如今,不仅上中小学需要缴学费和赞助费,甚至幼儿园、托儿所也不再是义务教育。加上私人补习成风,逼使市民缴纳额外的巨额教育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城市贫民子女的教育权利遭到剥夺。中国的户口制度规定,小孩的户口随母而定,城市贫民的妻子若是农村户口,这样的家庭会被称为“半边户”,其子女如要在城镇上学就需要缴纳大量的“借读费”[52],这种陋规使不少“半边户”家庭的子女在城市就学的权利被无端地剥夺。另一项调查显示,在武汉、天津和重庆市,分别有高达27%、22%和20%的贫困家庭表示,他们会因为家里缺钱而让孩子退学。[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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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这些城市弱势团体的社会权利已经出现了制度化的“贫困”,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已经得到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的认可、保护甚至纵容。例如,许多企业现在明确规定,女性必须在45岁退休;多数大学明文禁止一些残疾学生入学;用人单位甚至堂而皇之地宣称,本企业只招录3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求职者。[54]社会歧视各国皆有,但西方文明国家至少不敢公开宣扬歧视,“只能悄悄做、不能公开说”是各西方国家实施歧视的一贯“底线”和基本“规则”。但在中国,不仅敢做,而且敢说,这种制度性歧视不但大行其道,而且毫无遮蔽地公开宣扬,这不能不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歧视。

(未完待续)

《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4期 总第79期

2003-01-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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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有关中国城市贫困人口的数字统计,参见“城市贫困与相关社会政策: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会议纪要”,唐钧主编,《社会政策: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唐钧,“2001――2002:中国贫困与反贫困形式分析”,见《社会政策网》,2002年7月25日(页1-2);张建华主编,《解决:中国再度面临的紧要问题》(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页250-253;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页30。(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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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有捐,“对目前我国城市贫困状况的判断分析”,《中国统计信息网》,2002年2月25日,页4-5(http://www.stats/gov.cn/was40/search);张建华,前引书,页253-254;王时涛,“我国城市贫困问题研究”,《学术界》,1998年第2期;吕红平,“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城市贫困的初步探析”,《中国农村研究网》,2002年6月13日,页4-5。(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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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信平,“经济――社会转型、全球化与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社会政策网》,2002年7月25日,页3。(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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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炳耀,“制度转型过程中的社会排斥和边缘化――以中国大陆的下岗职工为例”,《社会政策网》,2002年7月25日,页1;唐钧、王婴,“城市‘低保’政策过程中的社会排斥”,《社会政策网》,2002年7月25日,页1-3;唐钧,“社会排斥与城市贫困群体的生存状态”,《大军论坛网》,2002年7月15日,页1-2(http://www.dajun.com.cn/shehuipaichi.html)。(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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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体的演进例子和表现方式典型地反映在美国自1930年代以来的城市贫困问题和政府的反贫困政策,参见本文第>节。(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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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钧,“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从克服贫困到消除社会排斥”,《社会政策网》,2002年6月17日,页6;唐钧、王婴,前引文,页2。(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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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克莱尔,“消除贫困与社会整合:英国的立场”,《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0年11月第4期,页54。(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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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ter Townsend, Poverty in the United Kingdom: A Survey of Household Resources and Standards of Living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 p.31.(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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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关社会排斥的理论,参见Bill Jordan, A Theory of Poverty and Social Exclusion (Cambridg: Polity Press, 1996), pp.1-39; Carey Oppenheim, ed., An Inclusive Society: Strategies for Tackling Poverty (London: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1998); Peter Townsend, The International Analysis of Poverty (Hertfordshire: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3), pp.27-39; Carey Oppenheim, Poverty: The Facts, 3rd ed. (London: Child Poverty Action Group, 1996); Kaushika Amin, Poverty in Black and White: Deprivation and Ethnic Minorities \ (London: Child Poverty Action Group, 1992); J. Micklewright, "Social
Exclusion and Children: A European View for a US Debate," CASE Paper, No.51, London: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H. Silver, "Social Exclusion and Social Solidarity: Three Paradigms," IILS Discussion Papers, No.69, Geneva: ILO.(返回)

[10] Amartya K. Sen,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 in The Quality of Life, eds. Martha Nussbaum and Amartya Se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p. 30-50.(返回)

[11] Amartya K.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7.(返回)

[12] Amartya K. Sen, The Standard of Liv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36.(返回)

[13] Amartya K.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11.(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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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秉勤、John G. Pinel,“能力、贫困、社会排斥及福利”,《社会政策网》,2002年6月17日,页6。(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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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Thomas Humphrey Marshall, Social Policy (London: Hutchingson & Co. LTD, 1965); Thomas Humphrey Marshall, Social Polic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London: Hutchinson & Co. LTD, 1985).(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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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nthony Giddens, The Third Way: The Renewal of Social Democrac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8).(返回)

[17] Richard Hugman, Social Welfare and Social Value: The Role of \ the Caring Professions (Basingstoke, Hampshire : Macmillan, 1998).(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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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克莱尔,前引文,页53。(返回)

[19]克莱尔,前引文,页52。(返回)

[20]陈娟,“全国1930万城市贫困居民享受低保”,《人民日报》,2002年7月20日,第1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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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唐钧,“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从克服贫困到消除社会排斥”,页3;石秀印,“下岗失业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和社会救助需求”,《社会政策网》,2002年7月25日,页1。(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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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唐钧、王婴,前引文,页4-5。有关“通知”的内容,参见“国务院关於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指南》(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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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信平,“构建城市反贫困社会保障制度”,《光明日报》,1999年1月1日。(返回)

[24]孙炳耀,前引文,页7。(返回)

[25]孙炳耀,前引文,页7-9。(返回)

[26]唐钧、王婴,前引文,页7-9。(返回)

[27]王有捐,前引文,页5。(返回)

[28]春晓,“中国城镇贫困问题基本状况分析”,《故乡》网站,2002年3月9日,(http://www.guxiang.com/xueshu/others/shijiao/200203/.htm)。(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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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石秀印,前引文,页2、页4、页28。(返回)

[30]唐钧,前引文,页7。(返回)

[31]石秀印,前引文,页21。(返回)

[32]石秀印,前引文,页30-32、页22。(返回)

[33]有关权力资本集团和权力资本经济的定义和特徵,参见Zhaohui Hong, "The Role of Power-Capital Economy in Chinese Reform," American Journal of China Review (Fall 2002).(返回)

[34]石秀印,前引文,页6-8。(返回)

[35] Jordan, A Theory of Poverty and Social Exclusion, p.5.(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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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王时涛,前引文,页1。(返回)

[37]参见《文明的足迹网》,2002年5月20日。(返回)

[38]康晓光,“未来3-5年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分析”,《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2期,页11。(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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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唐钧,“社会排斥与城市贫困群体的生存状态,”,页28、30-31。(返回)

[40]关信平,“当代欧洲贫困问题及欧盟的反贫困政策研究”,《社会政策网》,2002年7月25日,页5-6。(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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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王时涛,前引文,页1。(返回)

[42]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赴义乌调研组,“城市贫困的深层原因:就业与保障的二律背反”,《社会政策网》,2002年6月17日。(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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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胡鞍钢,“就业模式应走非正规化之路”,《中国新闻网》,2001年9月8日。(返回)

[4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提要:2001》(北京:国家统计局2001年),页56。(返回)

[45]石秀印,前引文,页16。(返回)

[46]亚洲银行专家组,“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研究”,《社会政策网》,2002年6月17日。(返回)

[47]石秀印,前引文,页9。(返回)

[48]孙传炜,“政协委员王大明: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介于两千至>千万”,《联合早报》,2002年3月10日。(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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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石秀印,前引文,页15、页16。(返回)

[50]张欣,“城市贫困与政府政策”,《青年思想家》网站,2002年第五期。(返回)

[51]石秀印,前引文,页4。(返回)

[52]石秀印,前引文,页16。(返回)

[53]唐钧,“社会排斥与城市贫困群体的生存状态”,页21。(返回)

[54]石秀印,前引文,页4。(返回)

 

论社会权利的贫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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